★ 火焰颜色: | 发出明亮的红光 | ★ 发光时间: | ≥ 60 s |
★ 发光光强: | ≥ 15000 cd | ★ 外型尺寸: | Φ25*173mm |
本产品符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996年修正案及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的有关要求,已获得中国船级社(CCS)、中国渔检局(ZY)、法国船级社(BV)和俄罗斯船级社(RS)的认证证书。
船用手持火焰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拉发式手持船用手持火焰信号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遇险船舶需救助使用或救生站及海上救助机构引导遇险者登陆时使用的手持火焰信号,它满足于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 1 9 7 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 1 9 6 9 年国际信号规则.引用标准 GB31_07船用烟火信号通用技术条件
产品分类
3.1 型式和尺寸
3.1.1船用手持火焰信号为手持式拉发引燃式火焰型烟火信号. 其主要构件包括:
a . 壳体;b . 握柄;c . 引燃具;d . 保护盖;e . 安全盖;
f . 红光信号体.
3.1.2 船用手持火焰信号信号体由点火药与信号药组成.
3.1.3 船用手持火焰信号的外形直径不大于40mm,总长度不大于300mm,总质量不大于240
3.2 标记示例
手持火焰信号(BGY)红色光强 10000cd , 燃烧持续时间30s,标记为:BGY30-10
技术耍求
4.1 船用、手持火焰信号的制造必须符合GB3107_1中第4章各项技术要求.
4.2 手持火焰信号的技术性能应符合:
二 船用手持火焰信号手持发生连续红光火焰,持续时间不少于3 0 s ;
b.红光光强不小于10000cd;
c.拉发至引燃信号的延续时间应不少于2s;
d.红光颜色按国际照明委员会规定的图解,
4.4 船用、手持火焰信号应能分别承受低温一3 0℃及高温+650 C,并在此环境温度下有效地起作用.
4.5 船用手持火焰信号能在高温+65℃及相对湿度90%的任何海况下有效地起作用。
4.6 本船用手持火焰信号产品在备发状态浸入水下10m深处,历时5min后,应不影响其使用性能。
4.7 本船用手持火焰信号产品水平地浸入水下1m, 历时24h 后,应有效地起作用.
4.8 本船用手持火焰信号产品应能承受200N a C l 溶液的盐雾试验.
4.9本船用手持火焰信号产品按规定方法从2 m高处自由 跌落后,仍处于安全状态并有效地起作用。 在点燃后和然烧时,
它不应伤害操作人员和附近的任何人员。
4.1 0 本船用手持火焰信号产品的引燃具应同产品连成整体。
4.1 1本船用手持火焰信号产品的引燃及燃烧始终不得有带火焰的( 或带有火焰的信号) 物质燃烧残渣滴落物。
4.1 2 用的试验盆或水槽,在其水面加入然后在其上方1.2 m高处引发一手持火焰信号,燃烧过程的滴落物不得将庚烷引燃。
5 试验方法
本船用手持火焰信号产品试验方法应符合GB3107.1中第5章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本船用手持火焰信号产品检验规则应符合GB3107.1第6章的规定.
6.2 本产品初次生产未取得认可证时,每240支组成一批,取得产品认可证后每480支组成一批.
6.3 本产品出厂 检验的项目、 技术要求及抽样数量按表2
6.3.1 本产品出厂检验时, 若产品外观、 装配质量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加倍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批全部返修重新报验。
B - 3.2 本产品的出厂检验如有一支作用不可靠或燃烧时间少于2 5 s 或二支燃烧各不足3 0 s ,则均需加倍复试;复试后仍不合格, 则全批报废。
6.4 本船用手持火焰信号产品的光强测试每隔生产5 批做一次,并符合本标准4.2b的要求。
7 船用手持火焰信号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